


加密貨幣挖礦(Crypto mining)是指根據區塊鏈(Blockchain)網路的規則,新增區塊(Blocks)以產生新幣的過程。礦工透過這項行為獲得加密貨幣作為獎勵,這些資產可用於投資或因價格上升而受益。
比特幣(Bitcoin)是最知名且可挖礦的加密貨幣,開採必須仰賴高運算能力以解決複雜數學題。礦工需採用專用設備進行比特幣挖礦,或加入雲端挖礦池以集結算力共同參與。
關於加密貨幣挖礦的伊斯蘭教法判斷爭議極大。一部分學者認為,挖礦屬於驗證交易並獲得報酬的合法服務;另一部分則以加密貨幣未有實體資產基礎,主張其違反教法規範。
沙烏地阿拉伯高級宗教學者委員會尚未對加密貨幣挖礦或交易發表最終裁決,但部分成員曾提出個人意見。如委員會成員阿卜杜拉·穆奈認為,加密貨幣因無實體流通、無黃金或白銀作為擔保,並可能涉及利息交易,且發行未受權威監督,屬於違禁。
至於愛資哈爾高級學者委員會,部分宗教與經濟專家在研討會及教法諮詢中一致指出,加密貨幣及挖礦存在高度經濟與教法風險,例如資訊不透明、監管缺失及不確定性。
IslamQA 曾發表教法意見指出,比特幣交易風險高且本質不明,建議投資人暫緩操作,待其性質與來源明朗後再行判斷。另一諮詢指出,若欲交易加密貨幣,必須符合教法規範,例如即時交割、實際擁有資產,並避免如保證金交易等違禁行為。
伊斯蘭網(IslamWeb)於相關教法諮詢中表示,企業從事比特幣與加密貨幣挖礦涉及諸多教法疑慮,源自加密貨幣本身的特性。伊斯蘭合作組織下的教法學會亦於專題研討中確認,相關核心議題尚待最終裁決。
已故伊本巴茲(Sheikh Abdul Aziz Ibn Baz)因於加密貨幣出現前過世,並未針對其或挖礦發表教法意見。然而,他一貫強調,金融交易應謹守合法,避免涉及不確定性、利息嫌疑或損害穆斯林利益的行為。
現代教法研究認為,雲端挖礦屬於數位投資,獲取加密貨幣的方式應依其類型及執行方式判斷合法性。
如屬於委託型或虛擬主機型雲端挖礦,則可視同設備或伺服器租賃契約,礦工租用設備或算力,支付對價,教法上屬於允許。
若以算力合作進行雲端挖礦,則視為一般合作事業,依教法規範亦屬合法。
但如涉及金字塔行銷、推薦獎金或缺乏透明公平機制,則雲端挖礦屬於違禁。
教法研究指出,雲端挖礦需符合以下規範方屬合法:
加密貨幣及挖礦的教法見解分歧,是否允許取決於多項條件與標準,尚無學者對所有加密貨幣給予統一裁決。部分認為應依幣種性質、項目內容及其是否符合法律規範逐一評估。
現代伊斯蘭學者對比特幣看法不一;部分以其風險高、來源不明且無官方保證為由主張禁止,認為近似賭博。另有學者認為,若視為一般商品買賣則屬允許。多數教法機構如埃及、約旦、科威特、土耳其、阿聯酋及卡達的教法院及部分沙烏地高級學者均判定比特幣為違禁。
主要原因包括:
因此,多數教法機構傾向禁止,比特幣挖礦亦屬違禁。
根據伊斯蘭聯盟協會,Tether(USDT)不同於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無法由個人挖礦產出,而是由美國聯準會或授權機構發行,並受官方規範監管。其本質屬於美元的數位版本,目的在提升轉帳及交易效率。
因此,USDT 的教法判斷等同官方法幣,只要為合法發行,則買賣、使用並無障礙。
XRP 屬於 Ripple 區塊鏈網路的數位貨幣,該網路為全球支付及貨幣兌換平台,具備快速且可靠的交易驗證機制,確保各方交易安全。該平台提供如資金轉帳、融資、貨幣兌換等合法服務,未發現違禁或可疑活動。依專業教法研究,XRP 並無違法,屬被允許的加密貨幣。
有關 Dogecoin(DOGE)項目的研究認為,其設計與應用未涉及違禁或可疑活動,原則上屬允許的加密貨幣。部分學者認為,只要遵守一般教法規範(如避免過度風險與利息交易),DOGE 可作為資產或交易工具。
DOGE 挖礦的教法判斷與其他加密貨幣相同,視其是否符合教法規範而定。
挖礦本質屬合法投資行為,當個人以租用算力或自用設備換取明確收益(挖礦獎勵),其性質如同教法允許的租賃契約,前提是交易無不確定性或利息成分。
但如出現以下情形,挖礦則屬於利息或違禁行為:
因此,挖礦可歸為合法投資或利息行為,視公司性質、幣種及契約結構而定。
加密貨幣投機行為在教法上與其他貨幣投機有同等規範,前提是交易標的本身合法且無違法疑慮。教法明確規定,投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學者對數位挖礦的合法性見解分歧;部分認為只要屬合法投資、基於努力與報酬,且無利息、風險及可疑交易,即屬允許。另有學者以加密貨幣風險高、不透明、缺乏官方保證為由主張禁止。總結而言,判斷依據為幣種性質、挖礦方式及其是否符合法律規範(如透明、無利息、無賭博)。
伊斯蘭教對加密貨幣尚無統一立場,學者評價分歧。部分認為違禁,部分認為允許。至今未有國家因宗教理由明令禁止,建議穆斯林投資人個別諮詢宗教學者。
挖礦利用資源以強化網路安全與驗證交易,屬於生產性投資,並非浪費。伊斯蘭教鼓勵有益社會的投資與生產。
是,不同伊斯蘭教學派對挖礦有不同見解。沙斐儀、馬利奇等學派見解不一,但多數認為只要符合法定動機及公平原則,挖礦屬於允許。
挖礦收益不屬於利息,因其來自合法勞動。伊斯蘭教禁止利息,因其為不公正所得,而挖礦屬於正當且允許的行為。
應避免利息、賭博及違禁行為,並遵守符合伊斯蘭教法的契約,確保運作透明並符合法律倫理準則。
伊斯蘭學者對加密貨幣挖礦意見分歧,有學者認為只要透明且無利息即屬合法,亦有學者以風險高、無實質資產支撐為由主張違禁。至今尚無最終共識。
是,合乎道德的挖礦符合伊斯蘭教強調的正當勞動及負責任的資源運用原則。挖礦應尊重在地社會並維護環境,符合理教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