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密貨幣挖礦(Crypto mining)是依照區塊鏈(Blockchain)網路規則新增區塊(Blocks)以產生新幣的過程。礦工透過參與此流程獲得加密貨幣獎勵,這些資產可用於投資或因價格上漲而獲益。
比特幣(Bitcoin)是最具知名度且可挖礦的加密貨幣,開採過程需仰賴高運算能力以解決複雜數學問題。礦工需運用專業設備進行比特幣挖礦,或加入雲端挖礦池以匯集算力共同參與。
加密貨幣挖礦的伊斯蘭教法判斷高度分歧。一部分學者認為挖礦是驗證交易並獲取報酬的合法服務,另一部分則因加密貨幣缺乏實體資產基礎,主張其違反教法規範。
沙烏地阿拉伯高級宗教學者委員會尚未針對加密貨幣挖礦或交易作出最終裁決,但部分成員曾提出個人意見。例如,委員會成員阿卜杜拉·穆奈認為,加密貨幣因無實體流通、缺乏黃金或白銀擔保,且可能涉及利息交易,發行亦未受權威監督,因而屬於違禁。
至於愛資哈爾高級學者委員會,部分宗教及經濟專家在研討會及教法諮詢中一致指出,加密貨幣及挖礦存在高度經濟與教法風險,包括資訊不透明、監管不足及不確定性。
IslamQA 曾發表教法意見指出,比特幣交易風險高且本質不明,建議投資人暫緩操作,待其性質與來源明朗後再行判斷。另有諮詢表示,若欲交易加密貨幣,必須符合教法規範,例如即時交割、實際擁有資產,並須避免如保證金交易等違禁行為。
伊斯蘭網(IslamWeb)於相關教法諮詢中表示,企業從事比特幣及加密貨幣挖礦涉及諸多教法疑慮,主要源自加密貨幣本身的特性。伊斯蘭合作組織下的教法學會亦在專題研討中確認,相關核心議題尚待最終裁決。
已故伊本巴茲(Sheikh Abdul Aziz Ibn Baz)於加密貨幣出現前過世,未針對其或挖礦發表教法意見。然而,他一貫強調金融交易必須合法,應避免不確定性、利息嫌疑或損害穆斯林利益的行為。
現代教法研究認為,雲端挖礦屬於數位投資,獲取加密貨幣的方式應依其型態及執行方式判斷合法性。
若為委託型或虛擬主機型雲端挖礦,可視同設備或伺服器租賃契約,礦工租用設備或算力並支付對價,教法上屬允許。
以算力合作進行雲端挖礦則屬於一般合作事業,依教法規範亦屬合法。
但若涉及金字塔行銷、推薦獎金或缺乏透明及公平機制,雲端挖礦則屬違禁。
教法研究指出,雲端挖礦需符合以下規範方屬合法:
加密貨幣及挖礦的教法見解分歧,是否允許取決於多項條件與標準,尚無學者對所有加密貨幣給予統一裁決。部分認為應依幣種性質、項目內容及其是否符合法律規範逐一評估。
現代伊斯蘭學者對比特幣看法分歧;部分以其風險高、來源不明且無官方保證為由主張禁止,認為近似賭博。另有學者認為,若視為一般商品買賣則屬允許。多數教法機構如埃及、約旦、科威特、土耳其、阿聯酋及卡達的教法院及部分沙烏地高級學者均判定比特幣為違禁。
主要理由包括:
因此,多數教法機構傾向禁止,比特幣挖礦亦屬違禁。
根據伊斯蘭聯盟協會,Tether(USDT)不同於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無法由個人挖礦產出,而是由美國聯準會或授權機構發行,並受官方規範監管。其本質屬於美元的數位版本,目的在提升轉帳及交易效率。
因此,USDT 的教法判斷等同官方法幣,只要依法發行,則買賣、使用皆無障礙。
XRP 屬於 Ripple 區塊鏈網路的數位貨幣,該網路為全球支付及貨幣兌換平台,具備快速且可靠的交易驗證機制,確保各方交易安全。該平台提供資金轉帳、融資、貨幣兌換等合法服務,未發現違禁或可疑活動。依專業教法研究,XRP 並無違法,屬被允許的加密貨幣。
有關 Dogecoin(DOGE)項目研究顯示,其設計和應用未涉及違禁或可疑活動,原則上屬於允許的加密貨幣。部分學者認為,只要遵守一般教法規範(如避免過度風險及利息交易),DOGE 可作為資產或交易工具。
DOGE 挖礦的教法判斷與其他加密貨幣相同,需視其是否符合法規及教法規範而定。
挖礦本質為合法投資行為,當個人透過租用算力或自用設備換取明確收益(挖礦獎勵),其性質如同教法允許的租賃契約,前提是交易不存在不確定性或利息成分。
但若出現以下情形,挖礦則屬於利息或違禁行為:
因此,挖礦可歸為合法投資或利息行為,須依公司性質、幣種及契約結構判斷。
加密貨幣投機行為在教法上與其他貨幣投機有相同規範,前提是交易標的本身合法且無違法疑慮。教法明確規定,投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學者對數位挖礦合法性見解分歧;部分認為只要屬合法投資、基於努力及報酬,且無利息、風險與可疑交易,即屬允許。另有學者則以加密貨幣高風險、不透明、缺乏官方保證為由主張禁止。總結來說,判斷依據在於幣種性質、挖礦方式及其是否符合法律規範(如透明、無利息、無賭博)。
伊斯蘭教對加密貨幣尚無統一立場,學者評價分歧。部分認為違禁,部分認為允許。至今未有國家因宗教理由明令禁止,建議穆斯林投資人個別諮詢宗教學者。
挖礦運用資源強化網路安全與驗證交易,屬生產性投資,並非浪費。伊斯蘭教鼓勵有益社會的投資與生產。
是,不同伊斯蘭教學派對挖礦有不同見解。沙斐儀、馬利奇等學派見解不一,但多數認為只要符合法定動機及公平原則,挖礦屬於允許。
挖礦收益不屬於利息,因其來自合法勞動。伊斯蘭教禁止利息,因其屬不公正所得,而挖礦屬正當且允許的行為。
應避免利息、賭博及違禁行為,並須遵守符合伊斯蘭教法的契約,確保運作透明且符合法律倫理標準。
伊斯蘭學者對加密貨幣挖礦意見分歧,有學者認為只要透明且無利息即屬合法,亦有學者以風險高、無實質資產支撐為由主張違禁。至今尚無最終共識。
是,合乎道德的挖礦符合伊斯蘭教強調的正當勞動及負責任的資源運用原則。挖礦應尊重在地社會並維護環境,符合理教價值。










